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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57
■平邑 法院: 精装房变成“水帘洞”,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吗?
2020年2月,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华某购买的商品房系精装修样板房,总价款为241万余元,该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华某交付该样板房。后该公司通知华某收房时,华某实地查看时发现该样板房存在漏雨、渗水、发霉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华某的正常居住使用,于是华某拒绝收房,经双方协商,该公司对上述房屋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复,但是该公司怠于修复,修复期间长达两年多,直至2022年11月7日才通知华某收房。华某认为涉案样板房虽经修复达到收房标准,但是该公司修复期间过长,导致华某不能及时居住使用,且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对交付房屋时间、交房条件、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书面约定,上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屋系精装修样板房,不仅要通过竣工验收,其配套设施还应达到正常居住和使用的基本要求。该公司向华某交付的涉案房屋存在多处漏雨、渗水、发霉等严重质量问题,并非一般瑕疵,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范畴,华某有权拒绝接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涉案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该公司在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内,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公司修复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义务于2022年11月7日履行完毕,至此该公司具备交付合格房屋的条件,该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期限应当至此为止。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万分之一计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未要求调整,亦不存在过分高于给华某造成损失的情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万元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经验
■ 山东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观摩调研活动在枣庄举行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在枣庄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观摩调研。 活动采用现场观摩和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研组先后走进枣庄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市中区司法局齐村司法所、市中区法院齐村法庭(金融法庭),通过实地查看、翻阅卷宗、听取介绍、观看专题片等形式,详细了解了枣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流程、机制及成效。▲ 点击阅读原文
■日照法院: 家院联动,共护成长——日照法院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
在第二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日照 法院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 提升家长科学育儿、依法带娃能力。 5月17日,日照中院刑庭干警到祥园社区,为社区居民送上家庭教育法治课。课堂上,干警从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家庭教育方法、理念及如何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三个层面,与家长现场交流“带娃”方式。 ……▲ 点击阅读原文
■平阴法院: 拘传5人,拘留1人,扣押宝马车1辆
5月17日,济南法院“粒案力办”专项执行行动继续发力。经过案件研判和部署,平阴法院执行局采取雷霆行动,拘传被执行人5人,拘留1人,扣押宝马车1辆。四案得以执行完毕,一案履行部分款项后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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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事法院: 送法到一线,为船员解决“烦薪”事
5月16日,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到荣成市人和镇政府就渔船拖欠船员薪资问题进行走访调研并举行座谈。 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下,石岛法庭法官参观了人和镇监控室,调研辖区内伏休渔船集中停靠管控情况, 随后,双方围绕解决渔船拖欠船员薪资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点击阅读原文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258
■淄博中 院: 法官村委齐上阵 麦田调解化干戈
张某某承包的土地没有直接向外通行的道路,播种、灌溉、收割均需经过孙某某承包土地,为此其多次与相邻土地的实际耕种人发生冲突,并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为其预留生产道路。第一次诉讼经历一、二审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通过村委让孙某某给张某某留出一米地让其通行并已履行完毕;但张某某认为该地是对方多占理应返还,并再次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淄博中院立案信访局速裁团队成功在审前化解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3】259
■青岛市城阳区 法院: 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5月6日上午,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公开宣判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范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4.8元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专家意见咨询费用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内容、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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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60
■莒南 法院: 非法狩猎黑水鸡 触犯刑律悔已迟
自2018年春天,被告人闫某多次在临沭县青云镇西沭河边,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和设置捕鸟网的方法,非法猎捕黑水鸡10余只,销售牟利。同年9月15日至18日,闫某3次在莒南县板泉镇某村沭河边,利用上述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黑水鸡85只。经鉴定,闫某猎捕的黑水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决:闫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3】261
■高青 法院: 黄河岸边非法捕捞水产品,法院判了!
2022年5月29日12时许,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在黄河干流堰里贾控导工程9-10坝之间,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鲫鱼等水产品,共计8.72斤,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人民币2086.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曹某某的犯罪情节作出判决: 1、被告人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3】262
■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有了矛盾别暴力,精执团队化纠纷
李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李某找到王某理论,两人在争执过程中矛盾升级,李某殴打了王某,致王某轻微伤。后王某起诉李某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故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执行人员接收该执行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因双方原系朋友关系,且系健康权纠纷,执行人员耐心与李某电话沟通,建议李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两人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沟通未果后,精执三团队团队长刘彦彦带队一行四人前往李某家中,欲进一步做说服工作。执行法官立足案件的特殊性,从解决纠纷,修复朋友关系的角度出发,秉承调解+执行共同发力的工作原则,通过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情理并用,劝导李某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劝解李某一定要合法维权,不要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李某在执行人员的耐心沟通、真诚劝导下,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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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关键词: